我国宪法也保护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正当权利。严格地说,在我国的外国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他们在我国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不属于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只是因为涉及到人的权利的问题,才在这里提及。
1、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对这一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⑴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是指在中国工作、学习、旅游或者定居的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2年宪法中规定外资企业的地位后(第18条),一般也包括外国在中国的法人,但不包括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
⑵宪法所指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国家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侵犯。
⑶对于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定义,应按照国际通例予以确定。对于外国人的权益保护,通常都按照对等原则,在不损害中国主权的情况下,给予充分的保护。也就是说,特定的国家给予在该国的中国公民以何等对待,我国就给予该国在中国的人民以何等对待。
⑷由于对等原则,各个国家在中国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不一定一致,有多有少。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反映了国家间关系的实际。但是,在某些基本人权上,不仅所有在华外国人普遍享有,而且所有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的权益也与中国公民一致。这是对等原则的例外,如生命健康权、基本人身自由权等。
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是他们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我国决不允许任何治外法权的存在。
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国际交往有着积极的意义。这是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主战略的一个宪法保障。
2、庇护权
《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给予受政治迫害的外国人以政治庇护,是自1793年法国共和一年宪法以来的国际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准则和主权国家的权利。
庇护权,亦称为“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提出避难的外国人,通常在本国受到政治迫害,即因政治原因,已经受到或将要受到本国政府的刑事追诉,而这种追诉在正常情况下都有认为是犯罪。享有受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受引渡或者驱逐。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
⑴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
⑵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
⑶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⑷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