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进行过修改。
对于民法通则本身似乎没有修正案,但是像担保法、合同法这样的单行法律修改了民法通则中的一些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合同法和担保法里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