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至此,尚无法律、法规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废止,其现行有效。
没有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