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
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信仰与行为分开。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神圣性”。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的上帝的旨意(天意)。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
法律与宗教管辖的目标对象不同(外在行为,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世俗的,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强制的,自觉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的因素。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简单点说,法律调整外在行为,宗教和道德调整的是内心思想。 举个不恰当的比喻,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但是有些宗教允许一夫多妻(如一夫四妻),虽然此时宗教与法律相冲突,应该以法律为准,但是信仰此宗教的人还会娶多个老婆。
很多法律条款是从宗教规矩中转变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