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受理了,那么就一定会开庭审理的。
检查院会以控诉方出席的!
上诉的程序: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改判,也要将判决书送达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有错误,是可以提出抗诉的。
客观地说,现行刑诉法中某些规定的确不大合适,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刑诉法自2013年开始施行。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1、书面审理是刑诉法的规定,也是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2、无论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如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违法法定程序的,都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3、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出庭,都可以提出意见,只不过检察院提出的评判意见仅是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院抗诉案件除外),故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从轻改判(上诉不加刑,不能从重判处),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亦可以提起抗诉,此时就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你的问题解答得如何,根据你问题的指向,我觉得应该是比较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