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搜查学生私有财产的权利吗

2024年11月17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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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有权利,但是学校没权利,派出所也不能授权其他单位对公民进行搜身。

1)学校管理人员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私人物品(这里讨论的是学校明文禁止的违规使用电器等物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原因如下: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讼。
总的来说,学校无权在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没收学生的各种物品(除法律禁止藏匿的物品之外。)但是,如果在学校的安全检查中,确实查证学生有违规使用的物品,学校可先行没收,在放假时间或通知家长前来领取,这是学校作为管理方的应有权力。
2)学校是否有权未经学生同意,私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搜查呢?或者说学校随意进入
学生宿舍进行搜查是否合法呢?
答:引《我的宿舍安全, 谁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宿舍无疑是学生主要的活动场所之一。学生宿舍容纳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绝大部分生活用具、物品,这些东西都是学生私有财产,应该得到有力的保护。同时,学生为此还支付了一定的住宿费。可见,只有切实保证宿舍安全,才能实现学生的财产安全。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负有保障学生财产安全的义务。为此,各高校都在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宿舍楼(区)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此外,学校还应对学生宿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在学生宿舍窗户上安装防护栏,门上安装防盗锁等。可以说,学校有义务为学生创造良好、安全的宿舍环境。如果学校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学生的财产受到侵害,则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学校尽到自己的义务后,由于学生自己的疏忽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学生财产遭受损失,则学校可以完全或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责任。
当然,除了有保证宿舍安全义务外,学校对宿舍进行管理也需享有一些必要的权利,如学校对学生宿舍检查卫生的权利,要求学生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的权利,检查学生违规用电的权利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对学生宿舍的检查权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超过必要的限制就会侵犯到学生的财产权。宿舍除了是学生绝大部分财物的存放处外,更为重要的是宿舍承载了学生的隐私。因此,学生的宿舍具有住宅的性质。既然学校宿舍可以被称作学生的住所,那么理所当然地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学校当然也不应有这份权利。”
所有的学生几乎都经历过学校在学生不在宿舍的情况下私自搜查宿舍的事情。那么,学校随意进入学生宿舍进行搜查是否合法呢?“搜查”一般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强制力来进行查找。学校不是一个国家机关,而是事业单位,不具备“搜查”的权力,只有“检查”的权利。“检查”一般不具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也不一定使用强制力。但学校不经学生的允许,采用强制的方式(翻箱倒柜的形式),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搜查”而非“检查”。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学校“搜查”的权力,因此其行为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可见,即使学校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也不能以非法搜查来了解情况,只能采取教育的方式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教育来促使学生交出有害物品,或者由公安机关以合法主体的身份实施该种行为。
学校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不能越权对学生进行处分或做出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学校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除非在紧急避险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包括公寓安全管理人员(即使公安人员也应持搜查证)都无权不经学生同意擅自进入学生宿舍,不论理由多么冠冕堂皇。否则,就是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有非法侵入住宅的嫌疑。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教育部酝酿将大学纳入行政诉讼,其中五大类可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情形就包括学校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的情形。这样一来,既能很好地保障学生的宿舍安全,又可以使学生在遭受到侵害后能通过相应的救济途径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
学生宿舍安全的保障需要学生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学生应该遵守校方有关宿舍管理的规定,如不得留宿异性或校外人员、不使用违章电器、出门时应关好门窗等。另一方面,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制度,如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安全设备等。我们有权要求学校尊重并保障我们宿舍安全,不应因各种理由而被剥夺。学校也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宿舍安全,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相关的措施使这一义务得以很好地实现。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学校需要厘清自己的权力范围和职责范围,谨慎用权。切勿跨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另一方面,作为学生的我们也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文明检查,做到遵纪守法,安全文明。
3) 即便学校通知学生家长把没收物品领回去,学校的这一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侵犯学生隐私权呢?

4)搜身和搜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答:学校的保安、校警、班主任、学生干部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一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因为每个公民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对搜查这种限制人身权的强制手段不加以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就很难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学校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有的人也许会认为,学生丢了东西,如果不对相关的学生进行搜查,怎么能解决问题呢?的确,在学校中,尤其是在寄宿制学校中,丢失物品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学校对此类事情的处理也经常是左右为难。如里是搜查手段,肯定是违法的,但如果是不搜查,找不到偷窃者不说,还可能在学生中造成很多负面的影响,使学校的管理难度加大。在此建议:学校对这类事件应该追查,但应采取合法的手段。由于失窃事件的调查难度比较大,所以关键还是在于预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预防教育,并且对学生的财物保管提出一些要求。

结语:
学校作为管理方,负有义务也享有权利;虽然无权搜查学生宿舍,但是有权按照规章制度检查宿舍的安全环境;
学生作为被管理方,应该理解和配合,因为世界上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从来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所以,在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
法律能惩罚罪恶和违法行为,但是无法防止罪恶和违法行为的产生;学校的责任时防患于未然;学生的义务是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环境;
只有双方都秉承着理解和包容的态度去解决这些问题,学校才会呈现出一片活力,和谐共进,而不是更多的抱怨和逃避。

参考文献:1、《我的宿舍安全,谁来保障》;2、《刑事诉讼法》;3、《宪法》;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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