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提问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后面详细的描述,特别是“公司忽然通知:要和我们解除合同,然后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用工的),首先要确定的是对于一个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有13年的员工,这样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网页链接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应该怎么办主要还是由提问者自己决定的:
第一、如果提问者自己还是愿意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下去的、并不愿意得罪用人单位的,那么只有就服从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毕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是和用人单位工会、其他员工一起就劳动合同事宜与领导坐下来沟通,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让用人单位纠正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错误。
第三、如果提问者自己不愿意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下去的:、只要将自己描述中的“工资卡”、银行卡工资发放清单、考勤表、上岗证、社保金缴纳流水单等等、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用工事实的,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社保局属下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注:劳动纠纷仲裁或者仲裁后的去法院诉讼的案件,后期举证责任依据法规有用人单位倒举证的)。
1、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原劳动合同已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需要提供的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之后开庭审理,并且会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在立案后60天内下达裁决书。
对于裁决书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天之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劳动仲裁委不收费,在职或离职一年内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是2005年到公司的,05年10月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公司缴纳劳动、医疗和失业保险。在06年10月又照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
到现在为止我一直在相同的岗位上,并且我是做的最好的。因为新劳动法的原因,第三次合同就没有签订,因为这几个月一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也没有太在意。前天公司忽然通知:要和我们解除合同,然后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承诺所有的都不改变。时间很着急,根本不给我们时间考虑。
虽然以前签订了合同,但是我们也没有那一份合同,但是我觉得工资卡上可以体现出来,而且还有同事证明,这样可以证明我的“事实劳动关系”吗?
说实在的我也不是太留恋这个地方,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啊。还又一点要说明的:公司是国有企业,是某国有银行改制后成立的公司,效益很好,我们这些短期合同工,平时做的工作就是为那个银行工作。就等于是公司派到银行的,受到公司和银行的双重管理。公司是银行给公司,公司扣除一些后在给我们发到工资卡上。现在那要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和劳务公司签了,在做同样的工作,这样合适吗?倒来倒去的成了什么啊?收起
回答者还有分送给你。谢谢!
现在是公司要强制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那?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应首先同公司沟通,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经过与公司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则公司应根据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他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杜某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公司没有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杜某工资收入损失的,公司应按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他,并加付应得工资收人25%的赔偿费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会.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田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有以下原因:
第一: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不得力,招不到人,无法正常完成客户需求,满足需要,劳务派遣可以快速招到人,然后上岗
第二:劳务派遣一般都是第三方公司代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第三方公司获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是用人单位和第三方公司双赢的局面,所以他们合作了
第三:公司这边成本降低,风险降低,社保和税收降低,节约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看了你的情况,可能公司没跟你们说这么做的具体原因,或者也不方便直接说。。
据我猜测公司这么做很可能跟马上社保征收政策的变化有关系,你们现在社保应该不会是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的,按照政策社保从明年开始转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公司担心这样需要给你们提高基数购买社保,那要会大幅提供公司的社保成本,所以想到劳务派遣的方式,并不一定是真的要跟你们解除劳动关系——当然了,形式上是要解除了的。。
顺着你的问题说一下:
1、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次合同也应该签订,只不过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不签合同是不合规的
2、有工资流水记录等证明,没签合同也可以证明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3、公司的这种操作方式,严格来说是违规的,公司肯定会要求你们先自己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去跟外面的劳务公司签合同,就相当于是你们自己主动离职
4、如果公司非要这么操作,你可以两种选择:
第一种:如果你不想继续在公司做了,可以拒绝签协议,公司非要解聘你,你可以要求赔偿——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第二种:还想继续在公司做,那就按照公司的要求走,该签的都签,但是可以联合跟你一样的人,一起要求公司跟你们另外签一个补充协议,保证你们的收入待遇还按原来的方式不变,还可以正常按公司政策享受各种福利和加薪等政策
另外,其实现在国家对社保的这个具体政策还没有最终明确,你们也可以拖时间看看,等政策明确了,说不定公司就不这么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