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瞒凶宅事实的买卖合同

2024年11月18日 06:19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对于“凶宅”的忌讳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却没有特殊的对待。作为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是否为“凶宅”,从道义上应该告知,但这种告知并非法定义务。另外,发生命案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而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买房人一开始就要求售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就此问题进行约定。
但是,我国合同法中有一条有关“公序良俗”的条款,主要是以不道德、有伤风化等为要件,如果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也可视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违背公民道德、社会秩序、普世价值(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根据中国传统观念,买到曾经发生过凶案的房屋,确实会对买房者造成心理障碍。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强调对人心的呵护,所以说,不论是谁,在卖房的时候,应当告知房屋的种种实情。”
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胜诉

  一间房屋内发生命案——为躲避3万元债务,被告将掺着“毒鼠强”的可口可乐递给了从小玩到大的朋友。

  被判死缓的被告没想到自己在服刑中再成被告——房主将发生命案的房屋售出,得知真相后的买主坚决退房。住家变“凶宅”,房主将杀人者和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

  这起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中原告房主最后胜诉。 (据《辽沈晚报》 )

网友(2):

个人观点认为被告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合同实现的重大事实情况,被告有义务对该事实向对反做出提示,在没有提示的前提下,使对方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网友(3):

你的起诉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你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其实房屋是凶宅一说只是一个人的心理问题,发生凶案并非是房屋问题,而是犯罪人个人的问题。把犯罪人的个人行为推给没有思想,没有行为的房屋,是没有道理的。其实你想想,北京城里过去的皇宫后院里,在改朝换代时,哪一处没有死过人?望你能解除心中的疑惑,放下包袱,面对现实。
纵横法律网-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李树汉律师

网友(4):

楼上的律师说的太可笑了,房主便宜5万给你你要吗?站着说话不腰疼。

楼主你放心起诉吧,凶宅这虽是迷信说法但实际上在房产市场已经属于“废房”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尤其是南方人。除了相信需要镇凶的特殊人群,几乎出不了手。这搞房的人都知道。一个基本出不了手的房就等于没了价值。甚至有的地方人认为粘上这样的房都晦气更何况购买使用了。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当初购买时如果你没有主动询问房子的前世今生那房主就够不上刻意隐瞒。你们之间的合约法院应该是会支持解除的,就是中间产生的响应费用你是要承担一部分的。

这种情况法院案例中有败诉的个中原因相信你猜的到吧,排除特殊原因后胜诉是没有问题的。

网友(5):

您好 你这是怎么判决的 我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能否给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