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发现对方有过错,可以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理由是什么?

2024年11月30日 07:45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我觉得不行。
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所以,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或者是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了,离婚的事实已无法改变。
  
  现在能够提出再审的,只限于对法院主持的调解离婚达成离婚协议中牵涉到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或者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到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有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未牵涉到的财产的,则应当另行起诉。。。

明确只能因为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再审(还有另行起诉的部分)。精神赔偿恐怕不行,除非可以找出隐匿财产这些原因

网友(2):

如果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网友(3):

对发生效力的,你可以要求再审。

网友(4):

从操作的角度上,存在可能性。
首先,你不是对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进行再审,而是在承认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发现对方曾存在过错,进而对财产的分配进行调整。所以,存在再审成功的可能。
但是,建议您,申请诉求应是因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而要求重新分配财产。而不是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当然,精神损失的诉求,也可以加在申诉书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