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打印的日期和员工签署时写的日期不一样,可以吗

2024年12月05日 01:16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话是可以的。一般来说,该合同只要是进行签署的话,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的签署日期,只要是进行上班的第一天开始算起,双方产生劳动关系的话,那么该合同就会有效。用人单位和员工价再进行工作的第一天,同时履行好作为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权利和责任。
法律分析
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事,首先要确定好劳动合同上是否都是严密的,没有错误的。一般来说,如果需要进行签署合同的话,在最后需要将双方的名字和签署的时间在合同上表示出来,但是如果没有协商好劳动合同的时间的话,那么可以根据双方产生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工龄。所以该劳动合同并不是代表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网友(2):

没有什么问题的。在合同中会约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最后所写的日期只是合同文本的签字时间,并不代表合同的期限。而且,如果对这个签字时间有争议,而且该争议有法律意义的话,则应该以手写的时间为准。

网友(3):

严格一点讲,是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公司与员工都没有意见的话,就没有问题。

网友(4):

单位涉嫌违法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前你的合同到期后,30日内单位应当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续签,从次月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单位现在签订劳动合同为的是规避法律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网友(5):

在不发生劳动争议时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