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西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诊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或医院同意外购药品的发票计算。
2、后期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计算。
3、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受治疗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可根据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务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50元一天)乘以住院天数。
6、营养费;
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
7、伤残赔偿金;
城镇户口的伤残赔偿金为30962元。
农村户口的伤残赔偿金为11578元。
8、鉴定费;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计算。
9、精神损害赔偿;
2000-3000元。
10、交通费用;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伤者提供的交通费发票综合确定。
11、住宿费用;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伤者提供的交通费发票综合确定。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小孩年龄计算至18岁,被抚养人为父母的,满60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多按20年计算。
14、直接财产损失费;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江西省城镇的赔偿费用大概在5-8万左右。
农村的赔偿费用在3-5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