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
1727年,雍正皇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
扩展资料: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昌都战役消灭了藏军主力。195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政府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通称《十七条协议》),解放军进入西藏。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举行成立大会,正式成立。1959年藏区骚乱被镇压后,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于1959年7月17日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在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中央政府决定提前进行西藏土地改革运动,并称作“西藏民主改革”。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
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1727年,雍正皇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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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
明朝没有沿用元朝的职官制度,而是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封授制度。各地有代表性的政教首领人物,明朝均赐封以不同的名号,颁给他们印章和封浩,命其管理各自的地方,其职位的承袭须经皇帝批准,皆可直通名号于天子。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
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清朝时期
公元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达赖五世朝见顺治皇帝进而统一中国。清朝循历史定例在西藏行使主权,只要前朝所封官员进送旧朝印信,即改授新朝印信,其原有地位不变。1652年,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喇嘛应召到北京觐见清世祖顺治皇帝,次年受到清朝正式册封;
后来,五世班禅又受到康熙皇帝的册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由此被正式确立,此后历世达赖、班禅须经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 1727年,雍正皇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
清朝对西藏的施政管理,在总结元明两朝治藏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作了重大而全面的调整,例如:设置驻藏大臣总揽全藏;调整西藏地方的政教管理体制;赐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名号,并确定了金瓶掣签制度;
确立西藏地方涉外事务、边境国防的决定权归中央等原则;勘定今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间的界线;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辖区及权限,划分了驻藏大臣直辖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 西藏(西藏自治区)
元朝设宣政院管理“吐蕃之境”,又在宣政院下设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管理政务和宗教,辖境包括今天的西藏全境、青海大部、四川一部和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部分地区。 自此西藏成为中国一个行政区。
明代原宣政院辖地改为乌斯藏都司,1727年清雍正五年开始,清政府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办事衙门,这就是清政府在西藏设置的管理机构。
派遣办事大臣和帮办大臣二人常驻拉萨,督办西藏事务.
清政府派驻西藏的办事大臣和帮办大臣,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
13世纪中叶,西藏地区成为元朝的一个行政区域,并在元朝的扶持下,建立了萨迦地方政权。作为中央政府的元朝,对西藏地方进行了全面的施政。元朝除在中央设总制院管辖西藏地方的军政和宗教事务外,又下设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都元帅府,具体负责处理西藏的卫(前藏)、藏(后藏)、阿里等地的军政事务;于阿里设元帅二人,管理军务,当地的古格等地方势力仍然保留,准其继续行使对属于的管辖权;于卫、藏地区设都元帅二人,管理当地蒙古驻军,又设13个万户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管理民政,有的亦兼管军务。元朝中央派驻西藏总管一切的宣慰使,有时即由萨迦本钦兼任。元朝规定,从中央的宣政院,到吐蕃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万户以上的重要官员,都由宣政院或帝师提名,由皇帝委任。各级官员都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即不但管理军政,而且同时管理民政。这种僧俗官员并行的制度,以后一直沿续下来,成为历届西藏地方政权沿用的定制。元朝的历法和刑法也推行到西藏地区,萨迦本钦即根据元朝法律重订了西藏地 区的民刑律例。
1727年,清廷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办事衙门,派遣办事大臣和帮办大臣二人常驻拉萨,督办西藏事务.
始于元朝(宣政院),清朝政府在西藏设置了驻藏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