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火锅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急
2024年10月28日 11:15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火锅店属于餐饮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的“62餐饮业”的分类情况可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写: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小吃服务;其他未列明餐饮业服务。

2、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可以写中式餐饮、西式餐饮、凉菜制作、烧烤熟肉等,如果餐饮证核定的是上述认定,那么营业执照的范围照写即可。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经营范围填写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网友(2):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来核定的。
  如果餐饮证核定的是中式餐饮、西式餐饮、凉菜制作、烧烤熟肉,则营业执照的范围就只能一字不变地跟着写。而酒水、饮料应属食品流通的预包装食品许可项目。
  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经营项目,提交辖区工商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火锅店也属于餐饮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建议如下:
  1 餐饮管理服务
  2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3 冷库服务
  4 餐饮服务

网友(3):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来核定的。
  如果餐饮证核定的是中式餐饮、西式餐饮、凉菜制作、烧烤熟肉,则营业执照的范围就只能一字不变地跟着写。而酒水、饮料应属食品流通的预包装食品许可项目。
  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经营项目,提交辖区工商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火锅店也属于餐饮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建议如下:
  1 餐饮管理服务
  2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3 冷库服务
  4 餐饮服务

网友(4):

1、火锅店属于餐饮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的“62餐饮业”的分类情况可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写: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小吃服务;其他未列明餐饮业服务。

2、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可以写中式餐饮、西式餐饮、凉菜制作、烧烤熟肉等,如果餐饮证核定的是上述认定,那么营业执照的范围照写即可。

网友(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