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考虑到经济业务的性质。已经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资本化会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过高,不符合会计谨慎性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①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③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④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⑤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资本化
1.重要性,考虑到经济业务的性质。
2.谨慎性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而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就是讲其利息计入在建工程当中。相当于多计资产,与谨慎性矛盾。
3.长期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的理解:
将长期借款利息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当中。
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大于等于一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注意: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