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涉及劳动法的问题 请教一下熟悉劳动法的人士

2024年11月20日 07:16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您好!你所讲的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1)如果威海那里不属于上海或昆山的子公司,你可以选择不跟随去威海,也不需要赔违约金,但如果你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写明是因公司上班地点变换,你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重要条款,所以辞职就行。单位也要按你做够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给你,如果你是2008年前入职的,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如果你是2008年后才入职的,就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赔偿金。
2)如果威海那里属于上海或昆山的子公司,你职辞,就需要赔违约金。

网友(2):

即使违约金约定合法,昆山换威海已经导致你的劳动条件变更,就算合同没有约定也不能强制要求你换地方,这是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楼上说的一个可能是子公司也要协商。综上所述,请无视单位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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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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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补偿金,不提前30天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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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网友(3):

本案中工作地点是选择性的,但选择范围限制在上海或者昆山,无论威海公司是否为子公司,都可以拒绝到威海班,即不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因为有培训,针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合法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规定,本案中如果公司解除合同是公司放弃了违约金条款,不能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同时,公司因员工不同意变更合同而解除合同,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网友(4):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法。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网友(5):

你可以拒绝去威海,不用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