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和寻衅滋事罪哪个罪重?

我就是想问这两个罪在量刑时哪个订的罪重?
2024年11月20日 01:28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故意伤害罪判的重。

两罪的区别:

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

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四、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扩展资料

案例: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消息,今日上午,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1、被告人和荣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被告人杜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二车龙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吴原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被告人赵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和凌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董某某申请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

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张某、孙某三人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宁蒗松果儿烧烤屋”包间内吃烧烤,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随后也到该烧烤屋大厅吃烧烤。

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挑衅并对三名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之后六名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孙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寻衅滋事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游客丽江被打宣判 6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至3年6个月

网友(2):

故意伤害罪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最高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友(3):

故意伤害罪重,因为故意伤害是主观意愿造成直接伤害,后果比较严重;寻衅滋事有可能造成伤害,也有可能造不成伤害,所以量刑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