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复函

2025年03月23日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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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
林函策字[1994]14号
广东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盗挖”林木可否按“盗伐”林木予以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属于盗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但是,随后的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此处的“再生树蔸、树桩”无疑应属树根,而按该《复函》称:违反规定采挖“属于盗伐行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相抵触,应为无效。
也就是说,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应定性为盗窃!该林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

网友(2):

是很好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