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可以拒绝质证,但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对于查明事实非常重要,可以依法来采信的。因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的,那时将此证据提交法庭,也没有过时啊。因此你一定要说明这个证据的作用,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并采信。
即使超过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该证据对案件有很大的证明作用,法院依然会采纳的。
即使对方以此为由拒绝质证,法院也同样会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根据案情来决定是否采纳的。
所以,放心吧,只要证据有用,可以正常向法院提交,不用管是否超过举证期限。
现在对举证期限掌握的不是很严,即使拒绝质证,仲裁庭也不会采纳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