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具体细节要注意,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标准如下: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既然起诉离婚,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想以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为条件离婚的,则不应该共同生活,继续共同生活将不满足此离婚条件!
你的问题不明确。共同生活和起诉离婚没有什么关系,法律上不管这些。
离婚判决生效前仍然是夫妻关系,一切夫妻能做的你们都能做!离婚生效后再在一起也随便,属于道德的问题,法律不会管的,除非你损害了他人的权力!但是起诉离婚法院审理之前有关的责任以为还是认为你们是夫妻,共同承担!
只要离婚手续还没有办理下来,原则上这段时间还属于共同生活时间。但是,既然都起诉离婚了,就不要再同居了吧~~
一直到法院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你们双方都是夫妻关系,都可以共同生活。不是一起诉就解除夫妻关系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