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教师考核方面有哪些规定?

2024年12月01日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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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考核标准:

1983年8月,中国教育部在《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

2、高中、初中、小学教师应分别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

3、懂得教育规律,并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方法,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教学;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育、教学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网友(2):

《教育法》涉及教师考核的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另:《教育法》中涉及教师培训的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网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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