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举例:一家人盖房,用地已经过国土局批准,另一家不服,把国土局告了,法院开庭把这家盖房人列为第三人,此第三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进行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当事人。
与案件有一定联系,有可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独立请求权大概是对双方正在争议的财产、物、其他法律关系可能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