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有什么规定?

2024年12月05日 02:1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网友(2):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
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
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
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
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
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2)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
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
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
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
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
是水冷发动机。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
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网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