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行为的后果都归属于公司这种说法对吗

2025年03月13日 06:54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果是所有行为的话,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为一定行为的话,才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通俗的理解:在公司事务上,法代其实就是公司)。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做其他和公司业务等无关的个人事务的话,就不会是公司的责任了。

《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定代表人

网友(2):

如果是所有行为的话,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为一定行为的话,才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通俗的理解:在公司事务上,法代其实就是公司)。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做其他和公司业务等无关的个人事务的话,就不会是公司的责任了。

《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定代表人

网友(3):

  一、所说情形,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通常都是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网友(4):

如果是所有行为的话,肯定是不对的。
因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为一定行为的话,才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粗俗的理解:在公司事务上,法代其实就是公司(李建伟老师的见解)】。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做其他和公司业务等无关的个人事务的话,就不会是公司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