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将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施行。根据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等行为,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
1、民事责任方面
网络谣言往往会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法人的名誉权。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行政责任方面
若是散布的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诽谤他人等情形,尚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
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会按照危害性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刑罚。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实务多发的罪名主要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扩展资料
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第一类是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2、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第三类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4、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社会秩序、以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看造成什么后果了
IT中国吧管理规定[含论坛奖惩办法及版主管理规定]
IT中国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IT中国吧 注册程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论坛各版块之版规不得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如有冲突,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论坛注册及浏览的一切用户。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发贴规则、版务管理、管理团队、特邀人员、附则六个部分。
第二章 发贴规则
第一条 发贴是指在本论坛发布文章、图片、音乐、视频、小字报及其他通过网络传输至本论坛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发贴中禁止含有下列信息:
1、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2、含有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
3、含有暴力、色情、迷信、粗俗内容的;
4、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
5、未经本论坛同意,发布含有未经公开报道且未经证实之消息的(已公开报道或已经证实的且已自行注明的除外);
6、含有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
7、含有不文明用语,或对任何人(人群)、任何单位、政府、政府部门进行恶意攻击、威胁、侮辱、贬低、谩骂、诋毁的;
8、所发信息的主要内容与所在版块类型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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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影响版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纠缠、恶意灌水、重复发贴、雷同发贴等)或浪费版面资源、影响他人浏览或有意阻碍他人发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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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反所在版块之版规的;
14、其他影响论坛正常秩序的。
第三章 版务管理
第一条 版务管理是IT中国吧管理团队每一成员的当然义务。
第二条 版务管理是指本论坛管理团队成员根据《IT中国吧 注册程式》及本管理规定对本论坛的信息及用户进行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或修改版规;
2、对符合本论坛管理规定和版规的优秀贴子加精、固顶,并增加该发贴用户各项数值;
3、对经常发布优秀贴子的用户进行特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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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团队
第一条 管理团队成员包括:管理员、副管理员、总版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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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邀人员
第一条 特邀人员包括:荣誉会员、论坛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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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管理员制定、修改,或由管理员授权总版主制定、修改。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