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再交纳采矿权价款了!
已取得探矿权,提交并备案储量报告后,完成查明登记手续,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开发利用方案后报国土厅进行了划定矿区批复,再完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再编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环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占用提交资信证明等材料后,经县市两级复核通过后,报送省政务大厅国土口,受理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无问题,即可取得采矿证,根本不用交采矿权价权。
但如果你划定的矿区范围超过了你探矿权的范围,并且超出的部分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并有你本次设计利用的储量的话,就要办理占用手续并交纳这一部分的价款。
不缴纳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不收取矿业权价款;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不会再缴纳权属价款,但一般采矿权办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或政策性收费还是需要缴纳的,不过这些费用都不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