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超过一年时效期就不支持双倍工资了
可以要求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秦佳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