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是禁止用工担保的,所以收取保密费用是不合理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秘密等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支付违约金,你现在并没有违反义务,支付保密费不合理的。
只要收费全部不合理
不合理,哪条规定倒不知道了
非常不合理。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