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是否需要明确采购单位,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年11月27日 21:51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就你所提出的问题我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里可以不明确采购单位。但必须明确招标单位及其负责人,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政府招部门标机构,统一对政府性质的采购进行招标的原因。

网友(2):

采购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包括所有招投标相关文件中应该是很明确的,招标文件本来就是由采购单位负责编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网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是不需要明确采购单位。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