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对企业的规制及宏观调控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涉及社会整体利益需由企业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通常不属于企业法调整的范畴而由其他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竞争法等予以调整。
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国家须对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引导、监督和服务,以法律对企业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及调控。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1992年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再次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2000年修订)、《外资企业法》(1986年颁布,2000年修订)。
合伙与独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业法》(1997年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颁布)。
涉及公司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1993年颁布)。
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主要有:《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颁布)。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对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破产作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法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