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公务员,国家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
教师属于国家机关(教育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学校)。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
1、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在编教师即为临聘人员或者称作合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期一般为五年(实际操作中,一般只签订一次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我们说的合同工一般指临聘人员。非在编老师,一般称作代课老师。
扩展资料
人员分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工作人员
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政治地位:
教师的政治地位主要通过教师在政治上享有的各种权利、待遇和荣誉等体现出来。其政治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对教师的评价;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与作用;教师的社会关系体系在全社会所具有的影响及其这种影响所产生的教师在政治、经济上所享有的各种待遇。”
从1985年起国家把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以号召全社会都来尊师重教;在1994年元月颁布的《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教师应有的权利和待遇;同年,国家还把中小学教师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范围。同时,各级政府还选举教师当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公开表彰、奖励优秀教师,以及从教师中选拔人才进入各级政府的领导班子等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公务员.国家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教师属于国家机关(教育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学校),因此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