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亲属回避规定 ???

亲属回避规定
2025年03月01日 02:2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亲属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扩展资料:

除了亲属回避规定还有以下三种回避情况:

一、回避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永昌党建-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网友(2):

亲属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回避制度

网友(3):

就是亲人不可以看望呀

网友(4):

网友(5):

  律师解答:
  关于回避的问题,是一个比较系统的话题,目前在诉讼法学上和职务任命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一般来讲,分为两部分,第一就是司法上的回避,第二就是职务上的回避。
  司法上的回避一般有: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另外职务回避也有一定原则,举法条规定说明: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