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以本市最低工资为基数,合法吗?

2024年11月20日 17:22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是按最低工资算的、而且加班费现在也不用交税了。具体看下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网友(2):

不合法,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加班加点工资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应按实际约定薪酬计算

网友(3):

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工资组成,公司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加班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网友(4):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