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2010】87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你购买经适房后,应退还公租房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