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来坚持以下三大发行原则。其内容是: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 — 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2)计划发行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经济发行原则。或称信用发行原则,是财政发行的对称。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这种发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增加货币投放,是为了适应和满足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对货币的客观需要。不会引起物价波动和通货膨胀。
与经济发行相对的是财政发行,即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超过经济发展需要的过量货币发行。这种发行的方式主要是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借款,或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等,其结果是货币发行出去后收不回来,最后导致通货膨胀,影响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为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我国人民币发行的原则,主要有三条:坚持经济发行,坚持计划发行,坚持集中统一。坚持经济发行,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通过银行信贷的渠道来发行,这是人民币发行的最基本原则。与经济发行原则相对应的是财政发行,即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发行货币。财政发行虽然能起到弥补财政赤字的作用,但它破坏了币值稳定,是一种非理智的发行方法。所以,必须坚持经济发行原则。
坚持计划发行就是货币的发行必须纳入整个国家的计划体系之中,按计划办理,以保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坚持集中统一原则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无论纸币还是硬币,无论主币还是辅币,均统一集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垄断的货币发行权。除此之外,财政部、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行货币和代用货币。
货币供给量*单位货币流通速度=待销售商品数量*单位商品价格=待销售商品价格总额
上式左方即表示社会总需求,右方表示社会可供商品总量,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原则力求两方处于真正的平衡状态。
正确组织货币供给,使之与货币需求保持协调,是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以上只能简单地说明一些,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