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诉讼离婚,对方不接传票,怎么办?

2024年11月27日 16:45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网友(2):

我教你一招,去他所在的社区开一个当事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证明。
法院就可以帮你公告送达。
如果邮寄送达,他拒收,邮寄人员在上面写明情况,自拒收的回执确定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当然,法院必须使用法院文书材料专用投递业务。
所以楼主的所担心的问题并不存在。

至于庭审的举证,确实可以作为证据认定。按目前的情形,对你很有利。
还有纠正前面几位的说法,拘传不适用在民事审判阶段,适用在刑事、民事执行阶段。

网友(3):

诉讼离婚,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网友(4):

对于他不出庭,法院有办法的,法院不会因为找不到当事人而驳回你的诉求的,因为他是你的丈夫,然后就是通话录音、第三者和子女对于判决有决定性因素的

网友(5):

法院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可以强制,当事人是否到庭没有关系
至于你所列的几项,通话录音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但力度不太强;至于子女,要看子女是否有行为责任能力,如果有,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既然未到庭都作出了判决,说明那些证据是不足的,和当事人到不到庭都是没有关系的。还是那句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但力度不太强;至于子女,要看子女是否有行为责任能力,如果有,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如果仍然不行,就只能再继续找证据去离婚。说句实话,你所说的女的和我认识的一个很相像,她的女儿只有10岁,是不行的,她的男人也有暴力倾向,现在也是一直没法离婚,男的不同意,拖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