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公司厂房从深圳搬到东莞,公司职员不愿意去东莞上班,有没有赔偿?具体怎么赔?

2024年11月20日 22:23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这是两个没有联系的事项
单位搬迁属于单位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是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表现之一,劳动者对此没有权利提出异议,除非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中对此事项有明确约定.
因此,如果因为单位搬迁而导致劳动者不愿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或者单位都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也同意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2项之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单位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以外,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是12年.
楼主现在明白了吧?

网友(2):

不愿意去的统统的开了.

网友(3):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