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10.2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