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拆迁

2024年11月22日 03:47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傻瓜!当然是你啦!不管是你父亲还是母亲,钱不都是你的!

网友(2):

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办法》所称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的防护墙、水井、屋外厕所、停车亭、杂物房、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代管人,包括依法代管房屋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和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管房屋的法人或公民。

四、《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是指道路交通、河道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电消防、公共园林绿地、环卫设施等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建设工程。

五、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三)用地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四)被拆除房屋平面地段图和产权审查证明;

(五)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六)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房屋拆迁公告,由拆迁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可以采取张贴、登报或其他形式。

公告事项应包括建设项目、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批准拆迁范围、安置形式和地点、过渡期限、搬迁和拆迁期限等。

被拆除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有义务将公告事项如实及时告知所有权人。

七、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建房审批、房产交易、产权和使用权变更、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同时通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审查证明。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逾期未经另行通知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一律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八、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九、委托拆迁的,拆迁人与受委托实施拆迁单位应当签订委托拆迁协议。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市政建设项目所成立的临时性拆迁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市政建设有关拆迁事宜,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或进行拆迁行政处罚。

十一、实施拆迁单位应当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协议书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均可依法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未经裁决不得强制拆迁。

十二、房屋拆迁协议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协议公证;一方要求公证的,另一方应当配合办理,公证费由要求公证的一方承担。

依法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拆迁协议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所需证件、材料齐全的,公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公证书或办毕有关手续,公证费或证据保全费由拆迁人承担。

十三、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以被拆除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或合法租赁、借用凭证为计户依据。

十四、《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原居住面积,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原设计功能是卧室或者适宜作为卧室,并实际用作居住的室内净面积。

十五、房屋拆迁可采取作价补偿安置方式。作价补偿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的不同地段、区位及该房屋的结构、成新予以确定。

作价补偿计算公式为:作价补偿款=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是指原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的差价款。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作价补偿安置方式:

1、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作价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十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每套安置房应当设有独用卧房、过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其中使用面积:厨房不得小于4.5平方米,卫生间不得小于2平方米,过厅不得小于8平方米,阳台不得小于3平方米)。

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杂物间和集体停车亭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十八、《办法》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批准的同一拆迁区域内的安置;就近安置,是指在市辖区的范围内与拆迁区域相同土地等级地段并相邻区域上的安置;易地安置,是指由土地高等级地段向低等级地段迁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