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范围包含关系
《民法通则》第58条是对所有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民法通则》第58条相对《合同法》第52条的范围更广。
2、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58条规定的是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合同法52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两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58条规定的是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合同法52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两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合同以合同法为准,特别优于一般。。。
《民法通则》第58条是对所有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所以《民法通则》第58条相对《合同法》第52条的范围更广。现在对于合同效力认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合同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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