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4-10-30 2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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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 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

(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

(5)结论和处理意见。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中,对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需要按照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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