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它不是一个包含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的大国家安全法,而是以防范、制止来自境外的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小”国家安全法。第二、在立法上是实体法和等量程序法的结合法,既有实体法的特征,又有程序法的内容。第三、比较洽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的隐蔽性和法律的公开性的矛盾,是法律规范与隐蔽斗争规律的有机结合,使公开的法律为隐藏斗争服务。第四、它是一部涉外性、策略性很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