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家协议上面所分的房屋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分给别人,丈夫签字了,妻子没签字应该是不生效的。
2、共同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1、夫妻的共同财产,乙方无权擅自处分,妻子没签字可以要回来;
2、协议生效,协议约定老太太死后房屋归老三所有,生前跟老三居住,除所有权外的处分权也归老三。但老三未尽到赡养义务,且遗弃老人,其他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少分或不分财产;
3、分家协议仅在协议各方范围内有效,不对对抗第三人。未过户的,拆迁协议应该仍由老太太进行签署,但老太太签署后的拆迁权利应该根据分家协议进行处分;
4、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你可以对照进行分析。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补充问题
1、老二赡养期间生病的费用,应由协议各方均担,可以向老大和老三要,当然老二也可以不要;
2、此问题上面已回答,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么复杂的问题,看着都眼晕,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啊,先加点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