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才引进配偶随调与随迁有什么区别?

2024年11月15日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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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一、上海人才引进的配偶随调与随迁区别:

1、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通知,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要求的主调人,可以携带配偶及其未成年孩子一起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2、理论上随迁比随调简单非常多,但是这就对主调人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学历、职称、纳税(社保封顶)总额、对上海的贡献度等要求)。

3、需要强调的是,随调方尽管要求低于主调,但是也不应存在长期的社保个税不一致情况,而且不一致的情况能解释清楚)。

二、有居住证的孩子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的。

但是有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积分的话,只能是参加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即考不了本科院校,只能考高职高专。只有居住证积分满120分,才可以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三、不需要。

扩展资料:

根据已于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持证人享有下列待遇:

1、持有居住证的,在创办企业、接受行政机关录用、资格考核、考试等方面享受公民待遇。此外,持证人在子女教育和福利方面还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2、子女教育:持证人可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由居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

3、取得本市高中毕业证书的家庭人员子女,可参加上海市统一高考试卷,报考市属高校、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私立学院和大学。

4、持证件的境外人员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高考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5、福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网友(2):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通知,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要求的主调人,可以携带配偶及其未成年孩子一起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办法》规定:

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原则上要求完全一致,包括随调单位也必须具备人才引进资质,目前在实际申请过程中,只要随调方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学历,在申报单位的社保个税基数保持一致至少六个月及以上即可。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随调方尽管要求低于主调,但是也不应存在长期的社保个税不一致情况,而且不一致的情况能解释清楚)。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根据这个要求可以发现,随迁方必须在上海和外地都必须无社保个税记录,也就是完全失业状态。

理论上随迁比随调简单非常多,但是这就对主调人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学历、职称、纳税(社保封顶)总额、对上海的贡献度等要求)。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这个情况比较简单,只要不随调单位在不随调申请表上盖章即可)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这个情况也比较简单,只要配偶单位在配偶已在沪申请表上盖章即可)

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其次,有居住证的孩子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的。

但是有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积分的话,只能是参加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即考不了本科院校,只能考高职高专。只有居住证积分满120分,才可以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扩展资料:

根据已于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持证人享有下列待遇:

1、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在创办企业、接受行政机关聘用、资格评定、考试等方面均享有市民待遇。此外,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也享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子女教育方面:持证人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3、持证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4、持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5、福利待遇方面:持证人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持证的境内人员在户籍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以及该人员账户上的储存额度不转移。离开本市时,相应关系和储存额度将转移到户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利息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持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已在户籍地缴纳的,其缴纳金额可转入本市公积金账户。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