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支付的租金可否抵扣

2024年11月27日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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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关于贷款服务,解释如下: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公司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业务,支付的租金(即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