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企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业主的名
义缔结交易。”——(德国商法典N084.1y
特点:•(1)代理商的职责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类型:.(1)总代理(全权代理)
(2)独家代理:通过协议约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关系。
(4)单一商号代理商
(5)区域代理商:与独家代理区别:区域代理的成立,并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许代理商:专门处理单项事务的特别代理人。
(二)居问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居间是一项重要的商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对居间商及其行为都有专门规定。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居间商的专门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对居间合同作出了简要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处理居问行为的一般规则。
(三)行纪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
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行纪的定义与大陆法系中关于行纪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我们对行纪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对行纪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对行纪主体即行纪商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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