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未成年人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待定,如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如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关于未成年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还有进一步的解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未成年人甲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母亲的一条价值6千元的项链一600元卖给乙,这样的交易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而且未得到甲的母亲追认。因此该买卖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