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个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出台,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的研讨纪要》,对误工费、护理费作出明确规定:
1、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工资单、扣减工资证明等原始证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2)、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的,能够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的,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证明具体劳动行业(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的,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也不能够证明具体劳动行业,参照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赔偿权利人已年满60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确有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劳务收入减少的,酌情确定误工费。
2、护理费
(1)、定残之前,每天50元。
(2)、护理人数一般1人,医院证明和司法鉴定确定人数除外。
(3)、护理期限按医院证明和司法鉴定确定。
(4)、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按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全部护理依赖
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但如果不是衢州,各地法院还是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来执行。浙江省高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参见:
http://wenku.baidu.com/view/cca382d86f1aff00bed51e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