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2024年11月16日 15:49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网友(2):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网友(3):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网友(4):

答复如下:
1. 我的理解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不分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这个对吗?
理解是正确的。
2. 对照劳动法我们公司的裁员情况属于协商解除合同(第36条);
1) 根据劳动法第46条第2项和第47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得到的是的,该平均工资以解除合同前你的12个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平均工资
2) 但是如果我不同意协商,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第87条要求赔偿5.5X2=11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的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且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和已经向劳动局报批,那么应该说是合法的,那么即使你不同意协商,也不应视为是违法解除。因此不能主张赔偿为5.5个月的平均工资。

网友(5):

你能要求的赔偿是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五年半是五个半月的工资,工资以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你们单位的裁员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营不善,所以不算违法裁员。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