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适用方面做出的解释,其本质是在适用法律,既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规,是低于法律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文件对司法解释效力的说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我觉得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为不可能自己说了的话不算数吧?
卫生部的规定还达不到规章级别,最高也只能是规章,更谈不上法规了。
法院判决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参照规章、条例等。
但没有说到司法解释。
我觉得中国的司法解释太过份了,因为在国外,法官只服从法律、执行法律的规定判案。而司法解释无形中介入了立法领域,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很不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人大代表,所以效力最高
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