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一,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第四,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
责任承担比例由交警部门认定,由案情来看,撞到路灯必然司机方负全责。至于路灯价值,无论是由路灯安装方还是保险公司定价都显得不公平,建议按照这种路灯的市场价值计算。协商不下来,可以找行政部门调解,他们会有一个公平的价值估算。
通常交通事故导致公共设施损坏的索赔都有类似的问题,如果定损差额不大可以自己承担的就由责任方个人承担,如果差额太大无法协商一致的,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让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
最好的方法自己恢复原状,最便宜,自己搞麻烦,没有资源(材料)
国家法律及地方标准是依据,路灯价值可评估。